
【精华】销售合同模板9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销售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销售合同 篇1第1条概述
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1.2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IGS)管辖;及
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1.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1.5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2条 货物特征
2.1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2.2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3条 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待验。
第4条 价格
4.1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
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EX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5条 支付条件
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2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理。
5.3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5.4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5.5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6条 延迟付款的利息
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若在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7条 所有权的估留
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
第8条 合同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语。
第9来 单据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10.1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高数额。
10.2如果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
10.5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条形码货物不符
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
……此处隐藏9226个字……: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投诉电话: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
双方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若有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对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一、营销方式:
乙方对甲方的经营理念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照执行,甲方同意乙方为以下产品的经销商。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签署有效期自日至日。
2、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经销产品及价格: 单位:元/箱
四、产品销售区域及运费:
1、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以上产品只限于在同意。
2、省内执行标准:12元/瓶(包含12元/瓶)以上的产品运费由甲方承担,12元/瓶以下的产品运费由乙方承担。省外需双方另行商定。
3、乙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区域、促销等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的一切支持并取消乙方的经销权。
五、结算方式:
1、乙方须在月方货款到帐后,甲方按约定的时间生产并组织发货。
2、如甲方更改帐号,以甲方财务部签章后的书面通知为准。
3、支付方式为现金,乙方需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将货款以现金形式交由甲方人员带回公司,特殊情况由双方议定。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货款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提货方式:款到发货。
六、市场操作要求:
1、 甲方本着双赢的原则,前期可协助乙方启动市场。
2、 乙方在经销期内必须完成销售任务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回款额计算)。
3、 乙方保证合同指定产品均在限定区域内销售,如窜区域销售(未征得甲方同意),第一次甲方责令乙方全部收回串货产品并对其进行罚款,串货数量在100箱(含100箱)以下的,罚款1万元;串货数量在100箱以上500箱(含500箱)以下的,罚款2万元;串货数量在500箱以上的,罚款5万元。第二次甲方取消乙方串货产品的经销权。
七、相互监督管理
1、乙方不得经销与甲方产品名称、包装、风格相近的仿冒品或价位相近的竞争性品牌。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2、甲方规定不允许甲方人员向乙方以任何形式非市场所需借款借物;乙方如果借款借物给甲方人员,纯属人个行为,与甲方无关,所遭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要、索贿和侵占要求,并有责任和义务举报其违规行为,乙方举报行为受甲方保密和保护。
3、乙方若发现甲方销售人员存在虚报冒领等行为时,有责任向甲方举报。如乙方伙同甲方人员作虚假记录,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销售返利及其他优惠,并可随时终止本协议中甲方所承担的义务,取消乙方扳倒井经销商资格、解除本协议,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禁止商业贿赂
1、乙方承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物品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
2、若乙方违反以上承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取消经销商资格;
(2)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的解除及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举报甲方企业工作人员的索、行为。
九、保守商业秘密
1、乙方承担: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或业务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若违反以上承诺,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取消本协议。
2) 追偿损失并扣除乙方保证金。
2、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指双方提供或持有的以任何形式存在的经营、管理、技术或交易信息以及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产品定价、市场分析、销售计划、客户名单、广告策略、财务、人事、产品开发、产品配方、制造技术、内部信函、电文文档、双方交易信息及其他一切商业信息。
十、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监督并杜绝窜货现象的发生,以确保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2、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媒体宣传、宣传品、促销品、推广活动等事宜,乙方应提出计划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方可安排实施。
3、甲方协助乙方做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4、 乙方应积极维护品牌形象。
5、 甲方保证乙方所需的货源,根据乙方需求可提供电视、软性文章等宣传媒体资料及终端培训。
6、 保证及时将产品运送至乙方市场,运费由甲方承担(规定由乙方自提、自承担运费的除外)。
十一、产品验货约定:
甲方货到乙方当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数量,由乙方负责人在货运回执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产品验收生效(特殊情况乙方不在无法盖章时,其员工签字视为收到并验货),运送的产品、宣传品、促销品等物品如出现短缺或破损,乙方应在货运回执单上注明。否则,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二、产品调剂约定:
本合同产品由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致滞销的可提出调剂,调剂产品的来回运费由甲方承担。属买断产品的因乙方原因致滞销的,概不调剂。
十三、双方合作前特别约定:
乙方严格遵守国家工商、税务等有关政策、法令、法规进行经销活动,如有违反,属乙方个人行为,概与甲方无关,因此衍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四、违约责任:
按《合同法》及本协议所约定条款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乙方违反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了损失,除追缴损失外,风险保证金概不退还。
十五、买断产品特别约定(本条只适用于买断产品):
1、属乙方买断甲方产品的,甲方按乙方计划生产,乙方按约定的期限内提货。超过约定期限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对产品进行处理,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属乙方买断甲方产品的,乙方要在合同期内把库存在甲方仓库的包装物全部装出成品付款后拉走。合同期满乙方未处理的,乙方不再对该产品享有买断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3、属乙方买断甲方51元/箱以下(包括51元/箱)产品的,首次付款中包含每款产品风险保证金3万元(包装物押金和冲货保证金),合同到期后无冲货和积压包装物问题时以酒相抵的形式返还。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补充,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定时间: 签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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